内容提要:把符号划分为“表述”与“指号”,这是胡塞尔符号学理论的第一个区别。德里达恰恰在这一点上与胡塞尔发生根本冲突。本文依据严格的文本学办法,在吸收海外学者的有关研究成就的基础上,对德胡符号学之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并对双方(特别是德里达)的文思理路作出了中肯的评价。
关 键 词:符号学表述指号含义交错
德里达与胡塞尔的符号学论争主要发生在《声音与现象》的文本中。这部著作的研究视域主如果《逻辑研究》。他为何要选择胡塞尔的这部著作呢?德里达告诉大家,从这本书中大家可以“看到胡塞尔全部思想的萌芽结构”[1]。德里达还提出了所谓“为《逻辑研究》的根基进行定位”[2]的说法。但胡塞尔的这部著作是个鸿篇巨制,其思路和线索可谓千头万绪,德里达该从何开始呢?德里达并不计划系统地解析《逻辑研究》,他的目的仅仅在于“指明胡塞尔思想的一般讲解原则”[3]。
胡塞尔思想的一般性的讲解原则是什么?换个立场说,德里达解析的基本思路是什么?在回答大家的问题之前,让大家先来看看德里达的问题:
“现象学的势必性,胡塞尔严格而又精密的剖析与与这种剖析相应的和大家应该满足的那些需要,这所有难道没隐藏一种形而上学的假设吗?”[4]
大家了解,胡塞尔需要自己“面对实事本身”,觉得现象学应反对所有形式的“前见”,当然更包含形而上学的独断的预设,胡塞尔倡导把所有些预设和“前见”置入括号之中。德里达与其针锋相对,矛头所指正是现象学本身的形而上学性,他指出,现象学不只在自己之中包括着形而上学,而且对形而上学进行批评的现象学已经成为“形而上学自我保护的内在原因”[5],现象学的所有努力“只不过从根源上被恢复的纯粹性中的形而上学计划本身”[6]。到这里德里达的思路已是昭然若揭:现象学就是形而上学!现象学就是一种最精制、最狡黠和最纯粹的形而上学!
但,胡塞尔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典形而上学家,大家至少可以总结出两点理由:第一,胡塞尔区别了两种形式的形而上学:第一种是冒险的、过度思辨的形而上学,这是胡塞尔所反对的;第二种是胡塞尔自己认同的形而上学,这种形而上学所研究的也是对存在的最后认识,但它使用的是纯粹直观的、具体的、绝然的证明方法,这就是现象学的方法[7];第二,胡塞尔对“观念性”(Idealitaet)的存在方法提出了崭新的见解并在此基础上严厉地批判了实体论的形而上学。大家了解,胡塞尔的观念性,作为意向对象,它确实是一种存在,但并非一种实体的存在。毋宁说,在实体论的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它根本没有。胡塞尔说它是一种非实项的存在。
从文本上来看,德里达显然已经意识到上述问题及其解决的困难性。胡塞尔已经对传统形而上学作了巨大的推进,难道他的理论中仍包括着“冒险”和“过度思辨”的原因,仍包括着非“明见性”的成份?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第一需要考察存在的非实项性问题。具备非实项性质的存在主要包含观念对象和意向对象,它们的存在方法很特殊,大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其加以界定:第一,非实在性,它们不是现实世界中的具体存在者;第二,非归属性,它们虽然通过意识而呈现,但它们并不构成意识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它们是非实项地是意识的结构。正是因为它们具备非实项性,所以它们可以被无限地重复、无限地以在场的形式面对意识。这两种对象(其实是一种对象,只不过察看的角度不同而已)都是观念性的表现形式,观念性是一种永恒的在场,正如德里达所指出的那样:“观念性是自救或者是在重复中对在场的控制”[8]。
观念性对在场进行控制的最好形式是符号学,确切地说,是“活生生的言语,是作为方(phonè:音素)的气流的精神性”[9]。在德里达看来,符号学和语言学是非常好的入口,由于语言是在场与不在场这个游戏的中项,把生命与观念性统一块儿,把观念性与在场同时保护起来正是符号。
要想清除在场形而上学,第一需要瓦解观念性;只有说明非实项性的存在也是一种形而上学,才能彻底彰显解构学的要紧原理。为了做到这类,德里达理所当然地选择胡塞尔的符号学理论作为我们的解构目的。
胡塞尔的符号学始于一个本质性的区别。
一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研究”的刚开始便对符号这个定义所具备的双重含义作了本质性的区别。他觉得,符号依据其是不是具备“含义”(Bedeutung)或“涵义”(Sinn)而分割为“表述”(Ausdruck)和“指号”(Anzeichen)两个部分,准确地说,表述作为符号一直表达某种含义或涵义,而指号作为符号“不表述任何东西,假如它表述了什么,那样它便在完成指示(Anzeigen)用途的同时还完成了意指(Bedeuten)有哪些用途”[10](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比如,当大家说:“二次幂的余数”,这就是一个表述,它具备不随时随地、不因人而异的意思,这是从客观的角度即从行为内容的观念关系上来考察的。大家还可以从主观的角度即从作为行为的实在关系方面来考察,比如大家可以说,“大家‘看’到他的愤怒和痛苦”,这句陈述是一个具体的、可理解的体验,因而是有意义、有含义的。什么符号是指号呢?“在真的的意义上,一个东西只有在它确实作为某物的指示而服务于一个思维着的生物时,它才能被称之为指号”[11],举例说来,烙印是奴隶的符号,旗帜是民族的符号,火星上的运河指示着智慧的火星人的存在,手绢包着的一个可爱的钮扣指示着一个美好的回忆等等。胡塞尔列举这类事例旨在表明,指号与其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既不像主观表述(即体验性表述或行为的实在性关系表述)那样,“在表示者的意识中与被表示的体验是同一个现象”[12],同时也不像客观表述(即作为对象或行为内容的观念表述)那样具备一个不随时随地、不因人而异的意思(如几何学的真理),它们之间是一种描述性的、推断的、指示性的关系,这种关系产生于“观念联想”,其结果是不明晰的、非证明性的。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断言,“指号”没“含义”(Bedeutung)或“涵义”。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极易致使一种对胡塞尔的误解:好像只有表述这种符号才有意义,而指号毫无意义,甚至是荒诞不经的东西。事实上,诚如胡塞尔所言,“每一个符号都是某种东西的符号”[13],因此可以说,即便是指号也是有意义的。换个角度说,即便是无意义、甚至是荒谬的话语也是有“意义”的。鉴于汉语中没办法找到一个对应词来翻译胡塞尔的Bedeutung而不致引起误解,大家可以将胡塞尔的Bedeutung专译为“含义”[14]并对这个“含义”作出特别规定,只须一个符号具备以下两个特点中的任何一个,大家就觉得它具备“含义”:第一,体验的同一性。大家的话语或话语的每一个部分在大家的意识中与被该话语所表示的体验是同一个现象。但胡塞尔随后又指出,把心理体验称作表述的意义或含义,这是一种错误的看法[15]。我以为,胡塞尔之所以作出如此的判断,主如果从表述的本质与逻辑的目的来讲的;第二,陈述对象的同一性。大家在话语中所关注的不是传诉者或同意者,大家也不可能发现判断和判断者的痕迹,大家所了解的是:“无论哪个提出这个陈述,无论他在那种情况下和在什么时间里提出这个陈述,这个陈述所陈述的都是同一个东西”[16](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德里达在《声音与现象》中也明确地意识到这一问题,他使用方法语的vouloir-pre(想说)[17]来翻译胡塞尔的bedeuten,不只这样,他还汇总了bedeuten所具备的两层意思:
“一是正在说话的主体,如胡塞尔所说是在‘某物上面’表述的主体要说;二是表述要说;确实,含义(Bedeutung)一直某人或话语要说的:一直话语的一种意义,一种推论的内容。”[18]
我觉得,胡塞尔在这里所进行的区别是现象学应用于符号学所带来的要紧的理论成就,其意义堪与弗雷格在“含义与指称”一文中的发现相提并论[19]。不只这样,沿着胡塞尔的现象学操作办法,弗雷格的发目前胡塞尔的体系中也能得到明确的认同,只不过在表达和证明上稍嫌冗杂而已,比如,胡塞尔对表述作了三个层面上的区别[20]:在第一层面,胡塞尔区别了表述的物理方面(如感性符号、被发出的一组声音、纸张上的文字符号等等)与表述的心理方面;在第二层面,胡塞尔区别了名字所“传诉”的东西(即心理体验)与这个名字所意指的东西(意义、称谓表象的“内容”);在第三层面,胡塞尔区别了名字所意指的东西和这个名字所称呼的东西(表象对象)。从上面的介绍中大家可以看出,胡塞尔的这种细致划分和描述其实已经涵盖了弗雷格在“含义与指称”中的要紧发现,尽管后者更为集中和洗练。现象学著名学者R. 贝耐特(Rudolf Bernet)过去明确指出过,胡塞尔的意向有关项理论“是对弗雷格语义学的证实,同时也是对它的现象学奠基”[21]。德里达在《声音与现象》中把弗雷格与胡塞尔截然对立起来,这显然是不对的,这表明德里达没看出胡塞尔与弗雷格两人的一同点,表明他仍停留在语义学的表层。
到这里为止,大家终于了解了胡塞尔的良苦初衷:符号在本质上可以区别为表述和指号,表述具备“含义”或“涵义”,而指号虽然有意义,但并不具备“含义”或“涵义”。
胡塞尔之所以作出这种区别,其目的是什么呢?他想通过层层的剥离,让大家看见表述的本质。事实上,整个“第一研究”都旨在说明:表述的本质不是表述的物理方面和心理方面,更不是表象对象,而是含义和涵义,是称谓表象的“内容”。
二
德里达在《声音与现象》中所要反驳的恰恰是这一区别。德里达第一确定表述与指号之间的关系是功能性的而非实体性的。这一点是德里达的理解,胡塞尔并未提到,但我感觉这种理解是正确的。这种理解为德里达的突破打开了便捷之门:既然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实体性的,那样同一个符号既能够是表述,也可以是指号。反过来讲同样可以,假如指号被赋予了含义,它就成了表述,而假如表述失去了含义或意向性体验,它便成了指号。但这种推论其实并没超越胡塞尔的描述范围:
“意指——在告知的话语中(in mitteilender Rede)——一直与那个指号交织在一块”[22]。
不只这样,胡塞尔还专辟一节(第7节:“在交往功能中的表述”)讨论表述的交往功能。言谈者在说中对我们的心理体验的传诉(Kundgabe)和倾听者在听中对这种体验的同意(Kundnahme)一同构成了交往中的表述,这也是表述的原初职责。但,因为言谈者的心理体验没办法为倾听者所直观地感知,就是说,倾听者虽然能感知到他们的心理体验,但他并不可以体验到这类体验,如此的感知不是“内”感知而是“外”感知。由此,在交往活动中,表述转化为指号已是在所难免:
“一旦把握到了这一层关系,大家就会认识到,所有在交往话语中的表述都是作为指号在起用途。”[23](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
德里达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引以为证,但他却从这里出发对胡塞尔提出了两点批评:第一,既然表述与指号永远交织在一块(allzeit verfochten ist),那样就没必要对它们进行严格的本质区别。这种区别是现象学为自己设置的缺口,胡塞尔把这一缺口嵌入到事实与权利、存在与本质与实在与意向之间。
应该承认,德里达的“缺口说”比较深刻地把握了现象学的运作真谛,假如舍弃了对权利、本质和意向的需要,舍弃了对观念性的探求,现象学还剩下什么呢?但据此怀疑对表述和指号进行本质区别的必要性好像有的牵强,正如运动与静止的交织并没有妨碍大家对它们进行严格的区别并分别对它们进行系统的研究一样。R. 贝耐特也感觉德里达的做法非常奇怪,“即便纯粹表述的例子事实上不可能被发现,表述与指号之间的本质区别会依旧有效并且会构成对多种多样的现象上的相互交织进行剖析的一个有价值的办法,因此‘本质性的区别’一直是‘延异’现象学的必不可少的首要条件。假如德里达没意识到这一点,那将是十分奇怪的。”[24]
第二,胡塞尔既然承认,任何表述都会不由自主地被捕抓到一个指示的过程中,为何不可以进一步承认这一命题的逆命题——任何指号也会不由自主地被捕抓到一个表述的过程中——呢?
事实上,胡塞尔并没毫无保留地认同前一个命题(即“任何表述都会不由自主地被捕抓到一个指示的过程中”),他只不过指出了在交往活动中表述与指号的交织性,但他觉得,表述也能单独地、纯粹地发挥用途:“表述也在孤寂的心灵日常发挥着它们的意指用途,只不过不再作为信号而已”[25](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就像指号也能单独地发挥用途一样:“指号可以摆脱这种交织的情况而单独出现”[26]。总之,胡塞尔的看法是,在表述和指号这两个符号之间既没有相互涵盖的属种关系,也没有相互渗透、相互交错的共生关系。
但德里达显然赞同,这个逆命题是成立的。在他看来,假如逆命题成立,这会带来重大的理论上的收成:推翻胡塞尔有关符号和意义的全部理论,彻底动摇《逻辑研究》未来的所有著作的基础:
“假如连结指号和表述的交错关系(Verflechtung)原则上讲是绝对不可还原的、错综复杂的,假如指示并不作为多少执着的倚赖而被补充到表述之中,而是寓于表述运动的本质严密性之中的话,胡塞尔的全部理论——尤其是《逻辑研究》之后的著作——就会遭到威胁。”[27]
可是,奇怪的是,德里达并没以推论的方法或举例的方法从正面来证明指号是怎么样“寓于表述运动的本质严密性之中”的,相反,他第一把胡塞尔的指号理论归结为两点[28]:第一,即便局势A用某种完全经验的立场(以最高的或然性)指示了局势B,这种指示也从来不会是一种势必性证明;第二,即便指示好像涉入到一种证明之中,它也将永远是心理动机、活动、信念一类,而不可能被置于具备统一内容的真理性一边。接着,他把这两点综合起来并推向极端:“指号落入绝对理想的客观性以外,即落入真理以外”[29]。与表述相比,指号所具备的只不过一种“外在性”。
在大家的期待中,德里达似应着手拆解这种外在性,或者说,把这种外在性转变为内在性。但德里达没如此做。他出人意料地在“外在性”与事实性(factualité)、世间存在、本质的非势必性和非自明性等等之间打造了联系,他在此基础上问道:
“大家是不是已经有权利说,对还原的以后的全部论争,这种论争在其中被讲出的全部定义有什么区别(事实/本质,先验性/世间性与所有与之组成体系的对立)都在这两种符号种类的离别之中找到出发点的吗?是与这种离别同时,还是在这种离别之中并因为这种离别才进步的呢?”[30]
德里达好像想对现象学来个釜底抽薪!根本无须对外在性进行所谓的证明或拆解,胡塞尔现象学的秘密就是先提出区别、打开缺口,并在此基础上打造对立性的定义,如事实/本质、先验性/世间性等等,然后对所有与世间存在有关的现象(事实、对象、存在等)进行还原。
三
德里达在此对胡塞尔现象学的批判不可以让人信服。难道现象学的还原是一种姿态和矫情?难道本质、艾多斯、观念与先天等等的问题只是现象学的人为的设定?是一种自欺的多余的东西?
这只是德里达的联想和推断,充其量也不过是一种讲解,这里没有任何推理和证明的要点。事实上,德里达随即就承认了这一点:“大家刚刚提出的问题事实上使大家从评论过渡到讲解”[31](着重号为引者所加)。那样,德里达在这里有没进行正面的证明呢?没[32]。他只不过直接作出了大家“不言而喻”的结论。这一结论与其说是德里达进行推理和论证的结果,不如说它直接源自对差异原理的信念。
J.C.伊文思(J. Claude Evans)从语义学的角度向大家揭示了德里达的叙述方案,颇具启发性。胡塞尔的Verflechtung(“交错”)的比喻意义是entanglement(“缠绕”),但它的字面意思是interlacing(“交织”),胡塞尔在谈到指号与表述的verflochten(“交错”)的关系时,依据上下文,这个词的意思更倾向于字面含义interlaced或interwoven(“交织”)。当大家说符号的两个功能interwoven,就是指符号在指示的功能以外还可能具备表述的功能。但德里达把Verflechtung(“交错”)看作是entanglement/enchevětrement(“缠绕”),而不是interlacing或interweaving(“交织”),这就等于事先判定这两种功能是难分难解地纠缠在一块的[33]。在揭示了德里达的手法之后,伊文思后退一步说,“我觉得,即便含义一直——从本质上而非‘事实上’说——与指号交织在一块,它们的本质区别也仍然能被课题化并可以得到剖析。”[34](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
这是一种有意识的解析方案还是一种基于信念、不加论证的推断?这一点大家暂且存疑,但有一点是一定的,德里达在这里对胡塞尔的讲解逃不了简单暴力之嫌。
德里达在这种暴力的讲解中忽然转向一般符号问题。在我看来,德里达正是在这里孕育知道构理论的又一次新的突破。
胡塞尔在“第一研究”的刚开始就对符号的双重含义进行了区别,即区别为表述和指号。德里达对胡塞尔的研究顺序提出指责,他感觉,胡塞尔在对符号进行本质性的划分之前,第一应该探讨的是一般符号的意义和结构:“胡塞尔好像武断而又急迫地压制了有关一般符号结构的问题”[35](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
德里达的这一指责加之于胡塞尔看上去有的强人所难。大家了解,现象学以贴近实事地描述实事为己任,它不可能在对一般符号进行现象学描述之前就“武断而又急迫地”给出概念。伊文思也觉得,德里达在这种提问中堕入他所批评的形而上学之中[36]。德里达对此似有所识,为了显示指责的正当性,他援引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所提出来的“讲解学循环”的看法,指出“前见”、“前理解”、“先领会”的不可防止:“为了在论争展开时理解‘符号’这个词,大家与本质、符号普通的基本功能和结构之间应该已经具备一种前理解的关系。”[37]
但,不管如何说,在德里达看来,胡塞尔还是“绕开”了这一要紧问题。然而,胡塞尔留下了尾巴,德里达敏锐地意识到这条尾巴的重要程度。胡塞尔在对符号定义进行区别之前,不经意地对符号“武断地”下了一个断言:“Jedes Zeichen ist Zeichen fuer etwas”(“每一个符号都是某种东西的符号”)[38]。德里达紧紧抓住这个断言并道出了我们的“领悟”和“猜测”:
“大家领悟到‘为某种东西存在’(fuer etwas)就是意指‘在某种东西的地方上存在’(……)……大家已经可以猜测——大家下面可能还要证实这一点——这个‘指示’(Zeigen)是表现指号和表述之间全部交错的根源和势必性的地方。”[39](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解构主义的要紧原理之一——充替原理——在此已经呼之欲出了。由于一方面大家领悟到:符号“为某物”[40]而存在,就是说符号“在某物的地方上”存在,这也意味着某物有被符号所取代、所接替的危险;其次,大家也能猜测到:在指号和表述相互交错的根源处,它们不只彼此在他们身上增添了自己,而且作为符号它们也把自己增加到“某物”的上面。但德里达在这里并没明确提出来,他要一步步把这一结论引申出来,直到《声音与现象》的最后一章,他才会向大家亮出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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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99年,页1。
[2]参见: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9。
[3]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2。
[4]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3。(有改动)
[5]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3。(有改动)
[6]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4。
[7]参见:胡塞尔:《笛卡儿的沉思——现象学导论》(以下简称《笛卡儿的沉思》),张宪译,桂冠图书股份公司,台湾,页170。
[8]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9。
[9]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10。
[10]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第26页。
[11]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7-28页。
[12]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3页。
[13]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6页。
[14] 这里从倪梁康先生在《逻辑研究》中的译法。另外,为了把“意义”这一外延最广的词留出来作泛指,我建议把胡塞尔的“Sinn”译为“涵义”。
[15]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4页。
[16]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45页。
[17]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99年,第21页。德里达在《论文字学》中继续沿用这个译法(参见:《论文字学》,汪堂家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18]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第21-22页。中译文略有改动。
[19] 有的学者,如D. Smith和R. McIntyre与挪威哲学家D. Fllesdal甚至将胡塞尔的“意向有关项”(Noema)直接等同于弗雷格的意思(Sinn)(参见:陈立胜:《自我与世界——以问题为中心的现象学运动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
[20]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4页。
[21] R. 贝耐特:“胡塞尔的‘Noema’定义”,载于《论证》,赵汀阳主编,辽海出版社,1999秋天刊,页150。
[22]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6-27页。
[23]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5页。
[24] Rudolf Bernet: “Derrida and His Master’s Voice”, in Derrida and Phenomenology, Epted by W.R.McKenna and J.Claude Evan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Dordrecht, 1995,p8.
[25]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7页。
[26]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7页。
[27]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第33-34页。略有改动。
[28]参见:德里达:《声音与现象》,第36页。
[29]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第36页。
[30]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第37页。
[31]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第38页。
[32] 假如为德里达辩解的话,那样大家可以说,在对胡塞尔的“自言自语”案例进行解构时,德里达已经间接地为我们的逆命题提供了证明。不过,即便这一证明成立,也没办法不承认他在这里的“釜底抽薪”行为。
[33] 参见:J. Caude Evans: Strategies of Deconstruction: Derrida and the Myth of the Voice, Univeris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1, p33。
[34] J.Claude Evans: Strategies of Deconstruction: Derrida and the Myth of the Voice, p42。
[35]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第28页。
[36] 参见:J.Claude.Evans: Strategies of Deconstruction: Derrida and the Myth of the Voice, p4。
[37]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28。有改动。
[38]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6页。
[39]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第28-29页。
[40] 德里达的这种表述方法不禁叫人想起海德格尔的世界之为世界的“因缘结构”(参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合译,三联书店,北京,1999年,第二版,第十八节),不过,无论从论证的过程还是结果上来看,德里达在这里都从根本上越出了海德格尔的理论视域。